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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西化工(000830)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
鲁西化工鲁西化工(SZ:000830)2025-09-29 11:56

资金支取与使用限制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6] - 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补充时间不得超十二个月[11]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不得为非保本型[11] 项目论证与调整 - 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9]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9]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相关情况[19] 资金使用流程 -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5]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签订后可使用资金[6] - 募集资金使用应按经批准的计划执行,主管部门提用款额度,符合进展由分管领导等批准付款[14] -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应按补充项目资金缺口、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现金管理的顺序有计划使用[10] 信息披露与审议 - 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需公告募集资金基本情况、使用情况、现金管理额度期限等内容[13]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需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披露相关情况[13] - 变更募集资金投向需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通过[15] -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使用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节余资金需董事会审议及保荐机构发表意见,达10%及以上还需股东会审议[16] - 节余资金低于五百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7]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集资金项目进展,出具并披露专项报告,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20] - 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两个交易日公告相关内容[20] - 使用暂时闲置超募资金现金管理或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额度、期限等经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及时披露[23] 资金安全与监管 - 董事和高管应确保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擅自或变相改变用途[25] - 要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避免关联人获取不正当利益[25] - 财务部门应设台账记录募集资金支出和项目投入情况[26]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26]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6]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6]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履行三方协议等情况应督促整改并报告[27] 违规处理与制度执行 - 相关责任人违反制度,公司视情节给予处分并可要求赔偿,严重时上报监管部门[30]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解释[32]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