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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宁健康(300253)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9月)
卫宁健康卫宁健康(SZ:300253)2025-09-29 16:46

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财顾问[6] 项目论证与调整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公司需对项目重新论证[11]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公司需对项目重新论证[11]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24]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部分程序[12] - 节余募集资金达到或超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2] 资金置换规则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原则上应在资金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13] - 募投项目实施中,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可在6个月内用募集资金置换[13] 现金管理与协议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12个月且不得影响投资计划[14]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6] 资金使用制度 - 募集资金使用实行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联签制度[10] 流动资金补充 - 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15] -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应符合多项条件[15] 超募资金使用 -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应明确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16] 资金用途改变 - 公司存在特定情形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19] 核查与审核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23]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存放等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5]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5] - 公司当年有募集资金运用,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核[24] -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等,公司董事会应分析理由并提出整改措施[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