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毓恬冠佳(301173) -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2025年9月)
毓恬冠佳毓恬冠佳(SZ:301173)2025-09-29 17:01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3] - 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3] -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4] - 特定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等不得担任独立董事[5] - 需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或经济等工作经验[7] 独立董事选举与任期 - 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连任,但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9] - 董事会、特定股东可提出候选人[8] - 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应实行累积投票制[9] 独立董事履职要求 - 辞职或被解除职务致比例不符规定应履职至新任产生,公司60日内完成补选[10] - 行使特别职权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14] - 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自查并提交董事会[6] - 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且不委托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应提议解除职务[16] - 特定事项需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7] - 每年在公司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5日[21] - 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资料至少保存10年[22]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24] 公司支持与责任 - 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职权所需费用[32] - 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25] -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开会原则上不迟于会前3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26] - 保存董事会会议资料至少10年[26] 细则生效与修改 - 细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