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陵电力(600452)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涪陵电力涪陵电力(SH:600452)2025-09-29 18:17

制度审议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于2025年9月29日经公司第八届三十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1] 披露要求 - 应及时依法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等[5] - 信息应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条件媒体发布,报送重庆监管局,采用中文文本[7] 责任划分 -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承担首要责任[8] -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对业务办理负直接责任[8] - 财务负责人对财务信息披露事项负直接责任[8] -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分管工作相关信息披露事项负直接责任[9] -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交所指定联络人[9] - 董事对信息披露内容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未经授权不得随意披露[10][11] - 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项应报告,对内容负责[11] - 董事长等对临时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披露承担主要责任[43] 定期报告披露时间 - 年度报告需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17] - 半年度报告需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17] - 季度报告需在会计年度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17] 业绩预告 - 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特定情形,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预告[19] - 半年度出现特定情形应在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预告[19] - 预计年度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变化超50%,满足条件可免予披露[19] - 预计利润总额等为负值且营收低于3亿元,应进行业绩预告[19] 其他披露规定 - 变更定期报告披露时间,需提前5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18] - 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应于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预告多项财务指标[20] - 披露业绩预告后有重大差异,应及时披露更正公告[21] - 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泄露或交易异常,应披露财务数据[24] - 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董事会应作专项说明[25] - 董事等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真实性应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22] - 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后向交易所报送文件[22] - 应认真对待并及时回复交易所对定期报告的审核意见[23] 临时报告 - 应披露的临时报告包括变更公司名称等内容[25]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披露[27] - 除董事长或经理外其他董事等无法正常履职达3个月以上需披露[27] 编制与传递程序 - 定期报告编制需经总经理等组织、审计委员会审核等程序[30] - 临时报告编制需董事等报告、董事会秘书组织等程序[30] - 未公开信息传递需各部门上报、证券投资部审核等[31] 其他事项 - 符合特定情形的商业秘密信息可暂缓或豁免披露[32]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变化需告知并配合披露[34] - 通过委托或信托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控人应告知委托人情况[36] - 公司董事等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38][39] - 应在董事会就重大事件形成决议等时点及时披露信息[40] - 重大事件难以保密等情形下应及时披露现状和风险因素[41] 制度施行 -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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