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 - 2025年9月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十一项议案,尚需提交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2] - 修订后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职责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监事自动解任,《监事会议事规则》废止,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监事会及监事继续履职[2][3] - 《公司章程》修订主要条款包括删除监事会和监事章节及相关内容、职责承接、“股东大会”更名为“股东会”等[6] 股权与资本 - 18名发起人以持有的上海全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股权对应截至2011年1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170,669,139.93元中的120,000,000.00元出资折为股本,其余50,669,139.93元转入资本公积[7] - 公司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其母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决议需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7] 股份交易与限制 -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8]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8] 股东权益与诉讼 - 股东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可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9] -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法,股东有权请求法院认定无效;程序违法或决议内容违反章程,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未召开会议等情况,决议不成立[9]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在特定情形下可请求监事会等诉讼或自己名义诉讼,监事会等收到请求30日内未诉讼或情况紧急时,股东可自行诉讼[10] 重大事项审议 - 股东会审议公司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12]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或总资产30%后提供的任何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13] 会议召集与通知 - 董事人数不足章程所定人数的2/3、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公司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13] - 董事会作出召开股东会决议后2日内发出通知,同意独立董事提议后5日内发出通知,收到提议后10日内给出书面反馈[13] - 年度股东大会在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在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年度股东会在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在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14] 董事与监事 - 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提名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15] - 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16] - 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17] 董事会决策权限 - 董事会决策中,运用公司资产对外投资等单笔账面净值不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连续12个月内累计账面净值不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19] - 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单笔借款金额不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当年借款总额不超股东大会批准的年度财务预算相关贷款额度[19] 独立董事与委员会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为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等不得担任独立董事[21] -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均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董事,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作出决议应经成员过半数通过[23] -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24] 财务与报告 -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报送并披露半年度中期报告[25] -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25] 公司变更与清算 - 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可不经股东会决议,经董事会决议即可(章程另有规定除外)[26] - 公司分立应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报纸或公示系统公告[27] - 公司按规定解散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应在10日内通知债权人,60日内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算组发现财产不足清偿债务应申请破产清算[28]
全筑股份(603030) -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和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