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4]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应在两个月内召开[4] 提议与反馈 -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反馈,同意则五日内发通知[7]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反馈,同意则五日内发通知[8] 召集要求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9] 提案与通知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召集人应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补充通知[11] 通知时间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通知股东[11] 股权登记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且一旦确认不得变更[12] 延期取消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延期或取消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12] 投票时间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4] 中小投资者 -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重大事项时,需对除公司董事等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18] 投票权征集 - 公司董事会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禁止有偿或变相有偿征集[18] 累积投票制 -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或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19] 决议公告 - 股东会决议公告应列明出席会议股东和代理人人数等内容[22] 会议记录 - 会议记录应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23] 方案实施 - 股东会通过派现等提案,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24] 回购决议 -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等,股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25] 决议撤销 - 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召集程序等违法或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会决议[25] 决议执行 - 公司、董事和高管应履行职责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运作[26] 信息披露 - 法院判决或裁定后公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执行[26] 事项处理 - 涉及更正前期事项公司应及时处理并披露信息[26] 违规处理 - 无正当理由不召开股东会,交易所可对股票及衍生品种停牌[28] - 股东会召集等不符要求,证监会责令限期改正[28] - 董事或董秘不履行职责,证监会责令改正,严重者实施市场禁入[28][29] 章程规定 - 上市公司制定或修改章程应列明股东会有关条款[31] 外资股规定 - 发行外资股的公司股东会按相关规定执行[31] 规则生效 - 规则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32]
全筑股份(603030)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9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