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签订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6] - 协议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公司应自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签订新协议[8]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公司要重新论证[9]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9] 资金置换与使用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应在6个月内置换[11] -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严格按程序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11] -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12个月,不得为非保本型且不得质押[13] -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12个月,到期需归还并公告[15] - 每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还贷不得超总额的30%[15] -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达5000万元且超总额10%以上,需股东会审议通过[16] 资金使用披露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1000万,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可免特定程序[17] 募投项目变更 - 公司募投项目变更需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及保荐机构同意,仅变更地点除外[19] 项目检查与报告 - 公司审计部应定期检查项目实施进度等情况[20]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进展,出具《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并2个交易日内公告[23] - 年度审计时,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出具鉴证报告并随年报披露[23] -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度现场调查,年度结束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随年报披露[23] 各方责任 - 公司需配合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提供必要资料[24]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董事会应在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报告结论[24] - 保荐机构等发现问题应督促公司整改并向交易所报告[25] -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等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配合并承担费用[25] - 董事会收到鉴证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25] - 董事和高管应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不得参与改变用途等行为[27][28] - 擅自改变用途等致使公司未及时披露信息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28] - 违规责任人将受公司处分,造成损失应承担法律责任[28][29] 制度生效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解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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