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人定义 - 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人[4] 关联交易决策 - 与关联自然人单笔交易低于30万元、与关联法人单笔交易低于3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1%,由总经理决定(担保除外)[10]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超30万元、与关联法人成交超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1%以上,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披露[10] - 与关联人交易(担保除外)超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以上,除董事会审议外,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露评估或审计报告[12] 报告期限 - 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审计报告使用日不超6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评估报告使用日不超1年[12] 担保规定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应具合理商业逻辑,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不得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10] - 上市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需其提供反担保[20] 表决规则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会议由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举行,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则提交股东会审议[13]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部分股东应回避表决并不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14] 定价规则 - 关联交易定价按国家定价、行业定价、当地市场价格、实际成本另加合理利润的顺序执行[15] 披露规则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担保除外)超30万元、与关联法人交易超3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0.1%应及时披露[18] - 公司年度和半年度报告应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履行情况[22] 其他规定 -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委托理财以额度计算,使用期限不超12个月,任一时点交易金额不超投资额度[20] - 公司与关联人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3年,每3年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22] - 公司可按类别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超出预计金额需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程序[22] -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与其他规定冲突按其他规定执行[25]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根据法规及时修订[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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