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扬芯片(688135)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9月)
交易审批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等7种情形,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6]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等6种情形,由董事会审议批准[8]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不足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等6种情形,由总经理按董事会授权批准[8] 投资规定 - 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委托理财,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适用相关规定[10] - 委托理财以额度计算占市值比例适用规定,使用期限不超12个月[10] - 自有资金进行证券等衍生产品投资,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10] - 重大投资项目应组织专家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12] 实施与执行 - 对外投资项目获批后,获授权部门或人员实施,签订合同前不支付投资款[15] 财务资助 - 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等情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18] - 为他人取得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已发行股本总额10%[18] - 向特定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经相关程序审议通过[19] 信息披露 - 公司披露对外财务资助事项应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内容[20] - 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投资信息应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26] 投资收回与处置 - 公司可在投资项目经营期满等情况收回对外投资[22] - 公司可在投资项目发展悖于经营方向等情况转让对外投资[23] - 处置对外投资前需组织分析论证并按规定办理[23] 制度生效与解释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