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使用 - 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应及时通知保荐人[7]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置换自筹资金[15] - 可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期限不得长于内部决议授权使用期限且不超12个月[16] - 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补充时间不得超12个月[17] 募投项目管理 -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1年,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等[12]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12] 协议签订与备案 - 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保荐人、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6] - 应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上交所备案并公告[7] - 协议提前终止,应自终止之日起两周内签新协议,并在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上交所备案并公告[7] 事项审议与公告 - 置换事项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16]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相关事项经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同意,会后2个交易日公告,到期归还后2个交易日公告[18][19] - 变更募投项目需董事会、股东会审议,保荐机构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公告相关内容[23][26] 资金使用限制 - 每12个月内超募资金累计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不得超总额30%,补充后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和为控股子公司外对象提供财务资助[19]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100万元或低于该项目承诺投资额5%,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或低于净额5%,使用情况在定期报告披露[21] - 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占净额10%以上,使用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21] 检查与报告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并报告[26]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并披露,经审议后2个交易日公告[26][28] - 年度审计时,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出具鉴证报告,与年报同时披露[29] -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董事会收到后2个交易日公告[29] -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度现场调查一次,年度结束后出具专项核查报告,与年报同时披露[29] - 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披露保荐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报告结论性意见[30] 违规处理 - 保荐机构发现问题应督促公司整改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30] - 违规使用募集资金致公司损失,相关责任人员承担法律责任[30] 其他规定 - 募投项目通过子公司或受控制企业实施,其应遵守本办法规定[32] -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执行[32] - 本办法“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32] -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34] - 本办法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34]
*ST大晟(600892) -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