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制度主体与责任人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管等相关主体[3]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组织协调[4] 董事会秘书职责与权限 - 董事会秘书需组织协调信息披露事务,有参加相关会议、了解财务经营情况等权限[5] -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职时,证券事务代表代为履职,但不免除董事会秘书责任[7] 相关人员责任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等负责,董事长等承担主要责任[8] 制度实施与报告 -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自查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实施情况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10]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相关情况[11] - 公司总部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应确保重大信息及时通报[11] 信息披露文件与义务人 -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等[13] - 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属于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3] 报告披露时间 - 年度报告需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在第3、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16] 财务报告要求 -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16] 报告审议流程 - 定期报告内容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审计委员会应对其审核并由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16] 业绩预告 -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大幅变动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18] 重大事件披露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营业用主要资产抵押、质押、出售或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属于重大事件[20]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属于重大事件[21]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等情况属于重大事件[22] - 公司发生可能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应在投资者尚未得知时立即披露[19] - 公司应在董事会就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知悉并报告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4] - 涉及公司收购、合并等导致股本总额等发生重大变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沟通并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25] 其他披露要求 - 公司控股股东等应及时准确告知是否存在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配合信息披露[26] - 公司证券交易异常时应及时了解影响因素并披露[26] - 公司应在财务信息披露前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及监督检查规定[26] 内部控制报告 - 董事会应在年度报告披露时披露内部控制评估报告[28] - 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至少应包含七方面内容[29] 信息报告流程 - 公司各部门应及时向金融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30] 报告编制与披露程序 - 公司招股说明书等编制、审议和披露有规定程序[31] - 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审议和披露有规定程序[32] - 公司临时报告报告、传递、审核、披露有规定程序[33] 股东相关披露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等发生特定事件应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45]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等情况需关注[46]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等应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系说明[47] - 通过委托或信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控人应告知委托人情况[48] 暂缓豁免事项 -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53] 信息发布与管理 -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报送证监局和上交所登记,在指定媒体发布[57] - 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59] - 信息披露文件应采用中文文本,中外文本歧义时以中文为准[59] -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文件档案管理由董事会秘书负责[59] 违法处理 -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公司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上交所备案[62] 培训工作 - 董事会秘书应定期开展信息披露制度相关培训[64]
*ST大晟(600892)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