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大晟(600892) -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投资审批 - 对外投资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等七种情形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批[8][9] - 对外投资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等七种情形需提交董事会审议[10][11] - 未达提交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按权限决定[11] - 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交易按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适用审批权限[13] 信息披露 -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达相关标准,需披露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13] - 交易标的为其他资产且达相关标准,需披露评估报告[13] 特殊情况 - 委托理财可按额度计算占净资产比例适用审批权限[14] - 投资涉及募集资金及关联交易按相关规定执行[15][16] 项目管理 - 对外投资项目资金超出批准投资额10%或内容重大变动需报告[22] - 超出计划投资额单项或年度累计金额达标准按审批权限报批[22] 监督追责 - 公司多部门应依据职责对投资项目全过程监督[23] - 投资项目出现问题应查明原因并向董事会报告[23] - 涉及人为因素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23] - 公司可采取终止投资等方式保护利益[23] - 公司相关部门可检查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及落实情况[23] - 未经审批擅自投资等行为公司有权处罚责任人[23] -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23] 其他 -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5] -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