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星新材(002372) -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伟星新材伟星新材(SZ:002372)2025-09-29 19:48

专户管理 - 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7] - 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7] - 三方协议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公司应1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8] 项目投资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1] 资金置换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原则上应在资金转入专户6个月内实施[13]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中,以自筹资金支付后6个月内可实施置换[13] 资金管理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12个月[13] - 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最长不超12个月[14]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按规定履行程序;达或超10%,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低于500万元或低于承诺投资额1%,豁免程序并在年报披露[21] 检查核查 - 审计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24]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24] -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5] 资金使用差异处理 - 募集资金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相关信息[25] 流动资金补充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需公告多项内容,到期归还,无法归还需履行程序并公告[16] 超募资金使用 - 公司超募资金使用有先后顺序,需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16][17]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部分变更除外[20] 财务管理 - 公司财务部对募集资金使用设台账,审计部检查结果报审计委员会[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