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规定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3] - 董事人数不足规定人数三分之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股东请求时,公司需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3] 董事会反馈与通知 - 董事会收到召开临时股东会提议后,需在十日内给出书面反馈[6][7] - 董事会同意召开,需在作出决议后五日内发出通知[6][7] 股东提案与通知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11] - 召集人收到临时提案后,需在两日内发出补充通知[11] 股东会通知时间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12] 投票相关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2]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且一旦确认不得变更[13] 会议变更与取消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延期或取消,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15] - 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确需变更,召集人应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17] 决议通过比例 -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4]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25] 股东表决权限制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违反规定,超过部分在买入后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25] 投票权征集 - 公司董事会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禁止有偿或变相有偿征集[26] 关联交易投票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不参与投票表决,其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26] 董事选举 - 董事候选人资料应披露教育背景等,除累积投票制外应单项提案提出[13] -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股份比例达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公司,选举董事应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也应采用累积投票制[27] -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27] - 当选董事所得票数须达到出席该次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以未累积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以上[30] 决议公告 - 股东会决议公告应列明出席会议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等内容[33] 会议记录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34] 方案实施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36] 回购决议 - 公司回购普通股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6] 决议撤销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或决议内容违反章程的股东会决议(轻微瑕疵除外)[36] 规则生效 -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41]
金圆股份(000546) - 股东会议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