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源化工(000683)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9月修订)
博源化工博源化工(SZ:000683)2025-09-29 20:03

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2]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特定情形下公司需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2] - 六种情形下需召开临时股东会,含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2] 召集相关 -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提议或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后十日内反馈,同意则五日内发通知[6][7]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8] 提案相关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补充通知[11] 通知与时间规定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12] - 股权登记日与现场会议日期间隔不少于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14]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6]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取消,若延期需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且延期后现场会议日期仍需遵守与股权登记日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的规定[14] 投票与选举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违反规定,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21]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投资者保护机构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22] -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或非独立董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22] - 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当选者所得投票权总数须超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二分之一[24] -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重复表决以首次结果为准[25] 会议其他规定 - 股东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同时提供网络或其他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为股东参会提供便利[16] - 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就过去一年工作向股东会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20][21] -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21] - 公司召开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他们应列席并接受股东质询[26] - 股东会决议应在结束当日及时公告,需列明会议召开时间、地点等多项内容[27] - 提案未获通过或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应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27] -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27][28] - 因特殊原因致股东会中止或无法决议,应尽快恢复或终止并公告,同时向相关机构报告[28]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应在会后两个月内实施方案[28]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违规或决议内容违反章程的决议[29] - 未被通知参会股东自知道或应知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请求法院撤销,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则消灭[30] - 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