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使用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7] - 募投项目超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11] -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14] -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达或超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4] 募集资金管理 - 应在募集资金到位一个月内与相关方签三方监管协议[7] -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事会批准的专户,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作他用[5] - 不得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开展高风险投资[10][11] - 对募集资金使用需严格履行申请、审批手续[11] 资金置换与补充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原则上应在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5] - 以自筹资金支付特定事项后可在六个月内置换[15] - 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17]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符合多项条件[17] 资金使用与调整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19]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28] 资金用途变更 - 超募资金应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并注销[21]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及保荐机构发表意见[25] 监督与报告 - 董事会应每半年度核查募集资金项目进展并出具专项报告[28]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情况[28] - 应在年度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鉴证结论[30] - 鉴证结论为“保留”“否定”或“无法提出”时,董事会应分析理由、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报披露[30] - 保荐机构或独董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进行一次现场检查[30]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或独董需对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30] - 应在年度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专项核查结论[30] - 若鉴证结论为“保留”“否定”或“无法提出”,保荐或独董应分析原因并提出核查意见[30] - 保荐或独董发现公司、银行未履约或资金管理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深交所报告披露[30] 其他规定 - 本办法“以上”等含本数,“超过”等不含本数[32] - 本办法与其他规定不一致时,以其他规定为准[32] - 本办法由董事会制订、修订及解释,经股东会批准后实施[32]
捷安高科(300845)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