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协议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10]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未配合查询,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10] 资金支取与使用 - 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需及时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10]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超过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等情形,需重新论证项目[15]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置换自筹资金应在6个月内实施[15] - 募投项目支付人员薪酬等以募集资金支付困难,自筹资金支付后6个月内可置换[15] 资金管理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到期收回并公告后才可再次开展[16] -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17]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9]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20]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使用情况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20] 监督核查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5] - 年度审计时,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与年报一并披露[25]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5]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与年报一并披露[26] - 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结论性意见[27] 责任追究 - 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等致使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追究相关人员责任[29] - 违反办法规定造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违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造成损失应承担法律责任[29] 财报日期 - 财报日期为二〇二五年九月三十日[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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