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审批规则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须股东会审批[7]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须股东会审批[7]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须股东会审批[7]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须股东会审批[7] - 公司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须股东会审批且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7]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股东会审批[7]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且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8] 担保额度调剂规则 - 公司向合营或联营企业担保额度调剂累计总额不得超过预计担保总额度的50%[11] - 获调剂方单笔调剂金额不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11] - 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超70%(股东会审议担保额度时)的担保对象处获担保额度[11] 担保后续处理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15个工作日未履行还款义务等情况,公司应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并通报披露[21] - 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定期核查制度核查担保行为,违规时及时披露并改正[23] 担保信息披露 - 对外担保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及时披露相关信息[25] - 披露内容包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等及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26] -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决议后一个工作日通知公司披露信息[26] 担保申请与合同 - 申请担保需提供企业基本资料、财务报表等资料[15] - 担保合同订立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表决通过且符合法律规范[18] - 担保合同应明确主债权种类金额等多项条款[18] - 未经公司书面同意的主合同变更或债权转让,公司不再承担部分担保责任[21][22] 违规处理 - 公司违规担保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无权或越权签订合同可追偿[28][29]
*ST宝实(000595) -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25年9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