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宁维(301166)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优宁维优宁维(SZ:301166)2025-09-29 20:18

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6] 银行对账单提供 - 商业银行每月5日前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6]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超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应重新论证[13] 节余募集资金处理 -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低于500万元且低于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15] - 节余达到或超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通过[15] 协议签订与备案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1个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6] - 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深交所备案并公告[9] - 协议提前终止,1个月内签新协议并2个交易日内备案公告[9] 资金置换与补充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原则上6个月内实施[15] - 闲置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16] - 补充流动资金需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公告,到期归还[17] 现金管理 - 暂时闲置资金可现金管理,产品需符合条件,操作经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公告[19][20] 超募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20] 资金用途变更 - 4种情形改变用途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意见并股东会审议[24] - 实施主体或地点变更由董事会决议[24] 投资计划调整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与预计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计划并披露[28] 专项审核与检查 - 当年有募集资金使用,需会计师专项审核并披露,异常时董事会分析整改[29] - 保荐机构至少半年现场检查,年度后出具核查报告并披露[31] 信息披露与办法生效 - 募集资金信息披露由董事会秘书负责[34] - 办法自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修改亦同[38] - 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