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时间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后6个月内举行[12]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时应在2个月内召开[12] 股东会审议事项 - 审议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9]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须经审议通过[10]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审议通过[10] - 被担保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须经审议通过[10] - 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须经审议通过[10]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审议通过[10] 临时股东会触发条件 -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2个月内召开[12] - 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2个月内召开[12] 提案相关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提提案,10日前提临时提案[17] - 召集人收到临时提案后2日内发补充通知[17] 通知与登记 - 年度股东会20日前、临时股东会15日前公告通知股东[18]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不得变更[23] 会议变更与取消 - 股东会延期或取消,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说明原因[23] 投票时间 - 网络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25] 会议主持 - 董事长不能履职时,由过半数董事推举一名董事主持[28] -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职时,由过半数成员推举一名成员主持[29] -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其推举代表主持[29] 会议记录与保存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31] - 会议相关文字资料由董事会秘书保管,保存不少于10年[45] 决议通过条件 - 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3] -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提供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需特别决议通过[33] 股份表决权限制 - 股东买入超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35] 投票权征集 -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35] 关联交易决议 - 关联交易决议需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事项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6] 董事提名与选举 -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可由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37] - 持有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提董事候选人临时提案,最迟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书面提出[37] - 选举二名以上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当选人得票数须超出席股东所持股份总数半数[38] 表决规则 - 同一表决权重复表决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39] - 未填、错填等表决票视为弃权,其所持股份表决结果计为“弃权”[40] 计票与监票 - 股东会对提案表决前推举两名股东代表计票和监票,关联股东不得参与[40] - 股东会表决由律师和股东代表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结果[40] 会议结束与决议公告 -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41] - 股东会决议应及时公告,列明出席股东等信息[41] - 提案未通过或变更前次决议应作特别提示[41] 方案实施 - 股东会通过派现等提案,公司在会后2个月内实施方案[41] 决议撤销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违规决议[42] 规则修改 - 公司在三种情形下应召开股东会修改规则[47]
比音勒芬(002832)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