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氏集团(002329)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皇氏集团皇氏集团(SZ:002329)2025-09-29 20:48

审计委员会组成与任期 -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5名董事组成,含3名独立董事[4] - 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4] - 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4] - 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5] 审计委员会职责 - 督导内部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特定事项检查一次[11] - 根据内部审计报告,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14] - 特定事项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3] - 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16] - 有权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行为[18]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可要求其纠正[18] 股东会与诉讼相关 - 董事会收到审计委员会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提议后,十日内书面反馈[20] - 董事会同意后,五日内发通知,会议在提议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20] - 可接受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股东请求提起诉讼[23] -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诉讼,股东可自行起诉[23] 会议相关 -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可开临时会议[28] - 召开会议提前3日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同意可豁免[28] - 情况紧急时,召集人可随时口头通知开会,但需会议说明[29] - 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决议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31] - 成员委托他人出席,授权委托书不迟于表决前提交[31] - 会议表决经成员过半数通过,一人一票[32] - 会议议案表决结果书面报公司董事会[36] 其他 - 会议资料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36] - 决议公开前,相关人员有保密义务[36] - 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38] - 细则中“以上”“以内”含本数,“过”“以外”等不含本数[38] - 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和《公司章程》执行[38] - 细则与国家法律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抵触时应修订并报董事会审议[38] - 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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