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景光电(301479)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9月)
弘景光电弘景光电(SZ:301479)2025-09-29 21:03

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财顾问[5] 募投项目完成与节余资金处理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应对项目可行性等论证[10] -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部分程序[10] - 节余资金达或超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1] 资金置换与补流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置换时间距资金到账不超6个月[11]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流单次不超12个月,且需满足多项条件[13]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2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内容[13] 协议签订与核查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1个月内与相关方签三方监管协议[5] - 董事会每半年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并披露专项报告[9] 资金使用原则 - 募集资金原则用于主营业务,非金融类企业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8] 资金归还与管理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前公司应归还资金至专户,若无法按期归还需履行审议程序并公告[14] - 公司可对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需为高安全性、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且不得质押[14][15]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需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披露相关信息[15] 超募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需明确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15] 资金用途变更 -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8] -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地点变更不视为改变用途,但需董事会决议并披露[18][19] 内部审计与检查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情况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22] - 董事会每半年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22]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资金与预计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22] 保荐机构检查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