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景光电(301479)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9月)
弘景光电弘景光电(SZ:301479)2025-09-29 21:03

股东会召开时间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6个月内举行[7] - 临时股东会在规定情形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7] 股东会召集与通知 - 独立董事经半数同意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反馈[8]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在作出决议后5日内发出通知[8]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8]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9]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11] - 召集人收到临时提案后2日内发补充通知[11] - 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通知股东,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通知[11] - 股东会延期或取消,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说明原因[13] 投票相关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5]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少于两个工作日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15] -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21]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违反规定,超过部分在买入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21] - 同一表决权重复表决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22] 决议通过条件 -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普通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须经2/3以上通过[21] -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2/3以上通过[25] - 董事会工作报告、利润分配方案等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25] - 部分特定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25] -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特别决议[26] - 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等提案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还需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6] 其他 - 董事长不能履职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股东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职时,由半数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成员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由召集人或其推举代表主持[18]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27] - 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等或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会决议[28] -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30][31] - 因召开股东会发生的场地使用费等合理费用由公司负责承担[32] - 股东参加股东会的交通费等个人必要支出由股东自行承担[32] - 本规则按日计算期间从发出通知或公告当天开始计算,“以上”“内”含本数[34] -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