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3] - 特定情形下,公司需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3]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3][8][9] 会议通知与提案 - 董事会收到提议或请求后,需在十日内给出书面反馈意见[7][8][9]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在作出决议后五日内发出通知[7][8]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12] - 召集人收到临时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补充通知[12]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通知股东[14] 会议相关时间规定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16] - 股东会延期或取消,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17] - 需变更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召集人应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20]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20] 投票与授权 -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载明相关内容[21] -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需经过公证[22] - 公司相关主体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禁止有偿或变相有偿征集[26]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规定,超比例部分股份在买入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26] 会议决议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不参与投票表决,关联事项决议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特别决议事项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7][28] - 股东会选举非职工代表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每位当选者得票数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29] - 股东选举非职工代表董事时,全部表决票数等于所持股份数与应选非职工代表董事人数的乘积[30] - 股东选举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时,表决票数分别为所持股份数与对应应选人数的乘积[31] -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作出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6] - 公司一年内特定重大事项需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39] 其他规定 - 股东会决议应及时公告,需列明相关信息[39] -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40][42] - 股东会通过派现等提案,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42] - 股东可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违法违规决议[43] - 本规则修改由股东会批准,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46][47] - 本规则中“以上”“以内”含本数,“过”“以外”等不含本数[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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