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概况 - 上市公司为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6] - 苏州金刚成立于2010年10月20日,注册资本2200万美元,金刚光伏合计持股100%[27] - 苏州金刚拥有1.2GW异质结电池片生产线及500MW组件车间,2022年12月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27] 重整时间 - 重整受理日为2025年9月19日[6] - 基准日为2025年4月30日[6] - 预留期限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3年[10] - 2025年6月10日苏州金刚向吴江法院申请重整,9月19日酒泉中院裁定受理[14] 机构信息 - 审计机构为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6] - 评估机构为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8] 投资人与债权 - 重整投资人包括产业投资人广东欧昊集团有限公司等[8] - 有财产担保债权指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等的债权[9] - 职工债权包括所欠职工工资等费用及补偿金等[9] - 普通债权指除特定债权外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其他债权[10] 财务数据 - 截至基准日,苏州金刚经审计资产总额约8.77亿元,负债总额约17.60亿元,评估资产市场价值约9.84亿元,清算价值约3.19亿元[30] - 截至2025年9月29日,23家债权人申报债权约0.43亿元,其中有财产担保债权约0.09亿元,普通债权约0.34亿元[31] - 截至2025年9月29日,初步审查确认债权约0.09亿元,其中有财产担保债权约0.09亿元,普通债权约0.003亿元,剩余约0.34亿元未确认[31] - 截至2025年9月19日,公司欠付职工债权1053.44万元,有1起劳动争议诉讼涉及标的金额637.74万元[32][41] - 截至2025年9月29日,公司账面尚有约11.16亿元债权未依法申报,其中有财产担保债权2.83亿元,税款债权0.02亿元,普通债权8.31亿元[33][34] - 模拟破产清算状态下,普通债权清偿率约为1.82%[35] 清偿方案 - 有财产担保债权在优先受偿范围内现金清偿,不足部分按普通债权清偿[18] - 职工、社保和税款债权(如有)在重整计划执行期内现金全额清偿[18] - 每家债权人10万元以下普通债权分两次现金全额清偿,10万元以上部分每100元获约3.08股金刚光伏转增股票,抵债价32.49元/股[19] - 劣后债权(如有)在普通债权未全额清偿前不安排偿债资源[19] 未来规划 - 公司将现有电池片产能集中至酒泉基地,发挥苏州基地优势打造高效异质结组件品牌[52] - 公司采取业务聚焦与资源整合、技术升级与智能制造、提升运营效率等举措降本增效[53] - 公司重整后将在欧洲、亚太、非洲等地区设立海外事业部,拓展海内外销售[55] - 公司重整后将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管理制度,降低运营成本[56] 表决与执行 - 本次重整仅设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57] -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且代表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三分之二以上,该组通过草案[58] - 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均通过草案,草案视为通过,管理人向法院申请批准[59] -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执行,管理人监督,债务人应于2025年12月31日前执行完毕[63][64] 其他事项 - 偿债资源以银行转账、股票非交易过户方式分配,债权人需配合提供账户信息[65] - 若草案未获通过且未获法院批准,法院将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公司破产[62] - 重整费用在执行完毕前由债务人现金优先偿付[68] - 共益债务由债务人按规定及约定随时偿付[69] - 债权人需配合解除保全、抵押质押等多项事项[70][71][72][73][74][75] -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前保证人可要求转付清偿部分,执行完毕后债权人应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担责[76] - 重整计划执行涉及手续需相关部门协助执行[77] -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需满足重整费用支付、现金和转增股票分配等条件[79] - 重整计划减免债务执行完毕后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80] - 重整计划可因特殊情况申请变更,申请限于1次,获批后2个月内提修正案[84] - 金刚光伏及其四家子公司重整程序协调审理,招募产业和财务投资人[86] - 重整偿债资源包括投资款和转增股票,统筹清偿债务[87][88] - 金刚光伏及其四家子公司将分别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并分组表决,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后执行[89] - 四家子公司重整计划是否通过对金刚光伏重整计划无直接影响,表决和裁定相互独立[89] - 金刚光伏重整计划批准后可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不受四家子公司重整结果及进度影响[89] - 若四家子公司未重整成功,预留现金留存金刚光伏补充流动资金,对应转增股票注销[90] - 同一笔债权,债权人可分别申报全部债权并选择优先受偿程序,但不得“拆分挑拣”清偿[91] - 有财产担保债权以提供财产担保的债务人为清偿主体,超出担保财产评估价值部分按普通债权清偿[92] - 普通债权受偿额不得超出债权总额,未作明确选择时实际清偿主体由相关主体根据偿债资源确定[93] - 重整计划其他未尽事宜按《企业破产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94] - 债权人需指定接受偿债资金银行账户,账户开户名须与债权人名称一致[97] - 债权人需指定接受偿债股票证券账户,账户名称须与债权人名称一致[103]
*ST金刚(300093) - 苏州金刚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