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诺威(300765) -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决策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低于30万元、关联法人交易低于300万元或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低于0.5%(除担保、财务资助)由总经理决定[17]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30万元以上、关联法人交易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除担保、财务资助)由董事会审议[17] - 与关联人交易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除担保)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17]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18] 会议审议规则 -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22] - 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交易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22] -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表决,一般由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有效[27] - 关联交易涉及特别决议事项,股东会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7] 审议披露流程 - 与关联人交易达披露标准,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19] - 独立董事认为难以判断公允性,经全体同意可聘请外部机构审计咨询,费用公司承担[20] - 披露关联交易需向深交所提交公告文稿、协议书等文件[34] 其他要点 - 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三年,每三年重新履行审议程序[21][33] - 独立董事每年至少查阅两次公司与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36] - 发生关联人占用资源造成损失,董事会应采取保护措施[36] - 办法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37] - 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8] - 关联交易公告应披露当年年初至公告日与关联人累计交易总金额[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