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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诺威(300765)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新诺威新诺威(SZ:300765)2025-09-30 19:33

担保制度适用范围 - 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2] 担保要求 - 为控股或参股公司担保,其他股东原则上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3] - 为控股股东等关联方提供担保,关联方需提供有实际承担能力的反担保[5] 特殊担保情况 - 不符合条件但风险小的申请担保人,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或股东会同意可担保[7] 担保审批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股东会审批[15]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新增担保需股东会审批[15]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对象提供担保需股东会审批[15]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超5000万元需股东会审批[15]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新增担保需股东会审批[15] 担保合同 - 担保合同应包含主债权种类、数额等六项内容[20] 担保事务管理 - 对外担保具体事务由公司财务部负责[23] 担保披露 - 交易使合并报表范围变更致关联担保,需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21]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约等情况需及时披露[29] 担保追偿 - 公司为他人担保,被担保人未履约等情况需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并报董事会[25] - 公司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向债务人追偿并报董事会[26] - 发现被担保人丧失履约能力等情况应控制风险并追偿[26] 担保责任承担 - 公司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拒绝承担超出约定份额的责任[27] 制度实施与解释 - 制度自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