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修订 - 2025年9月30日公司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议案[1] -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新增9条,修订18条[1] - 修订事项需提交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1] - 删除办法中监事、监事会相关表述[1] - 将办法中股东大会改为股东会[1] - 根据最新规则修订办法中对外担保审查、批准程序和风险控制措施[4] 担保规定 - 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不得向合并报表范围外主体担保,必要时一事一议[6] - 控股股东等不得强令公司违规对外担保[7] - 公司对外担保应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未经决议不得提供[7] 审批要求 - 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经股东大会审批[8] - 担保总额达或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经股东大会审批[8]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经股东大会审批[8]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需经股东大会审批[8] - 最近12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需经股东大会审批[8] 审议规则 -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决议[9] - 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9] - 担保总额达或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2/3以上通过[9]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等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0] -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可分别预计未来12个月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4] 其他规定 - 任一时点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11]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15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应及时告知以便信息披露[13] - 公司担保债务到期展期并继续担保,需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12] -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要在指定媒体及时披露[12] - 控股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法人或组织担保,公司应及时披露[13] - 对6种情形的被担保人,公司不得为其担保(控股子公司除外)[12] - 公司财务部应指派专人关注被担保人情况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11] -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未履行完毕的担保情况专项说明并发表意见[13] -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13] - 本办法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13]
嘉事堂(002462) -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