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监管协议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5] - 公司及商业银行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应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5]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银行对账单等,保荐机构或公司可单方面终止协议[6] 资金使用与置换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11]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原则上应在资金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12] - 以自筹资金支付项目薪酬等,6个月内可实施置换[12] 节余与闲置资金管理 - 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按规定程序使用,达或超10%经股东会审议,低于500万元或1%可豁免程序[15]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需安全性高、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不可质押[15]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16]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 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部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需到账超1年、不影响其他项目[20] 超募资金使用顺序 - 超募资金先补充项目资金缺口,再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最后现金管理[22] 监督与报告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情况,问题由董事会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24]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鉴证[24] - 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计划并披露[25] - 会计师事务所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等,董事会应分析整改并年报披露[26]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核查一次募集资金情况[27]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7] - 公司募集资金情况被出具特定鉴证结论,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分析并提意见[27] - 现场核查发现重大违规或风险,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督促整改并报告[27] 办法说明 - 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29] - 办法与相关规定抵触按规定执行[30] - 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0] - 办法经股东会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30]
神火股份(000933) -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