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业股份(603278) - 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9月修订)
资金支取与审批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或顾问[7] - 500万元以下采购合同由财务总监和总经理审批,以上需董事长审批[13] - 500万元以下支付款项由财务总监和总经理审批,以上需董事长审批[13] 募集资金置换与使用 - 以自筹资金支付后6个月内可实施募集资金置换[14] - 募投项目年度使用募集资金与计划差异超30%,应调整计划[14] - 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需重新论证[15] - 超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15]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净额5%,可豁免程序[17] -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17] -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原则上6个月内实施[18] 资金管理与使用限制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不得质押,应为保本型[20]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到期归还[21] 超募资金与用途变更 - 至迟在同一批次募投项目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使用计划[22] - 取消或终止原募投项目等情形属改变用途,超额度使用可能视为擅自改变[24] - 仅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不视为改变用途,需董事会审议公告[25] 监督与审核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7]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报告披露[27] - 当年有募集资金使用需聘请会计师专项审核披露结论[27] - 经1/2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注册会计师鉴证资金情况[28] 办法实施与解释 - 本办法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