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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博特科(300757) - 罗博特科: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罗博特科罗博特科(SZ:300757)2025-10-09 12:10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含本公司)任职[4] - 董事会成员中应有三分之一以上,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5] - 直接或间接持股1%以上或前十股东自然人股东及其亲属不得担任[9] - 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或前五股东任职人员及其亲属不得担任[9] - 需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或经济等工作经验[8] - 最近十二个月内有特定禁止情形不得担任[9] -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处罚不得担任[12] 提名与任期 - 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候选人[14] - 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超6年[15] 履职与监督 - 连续2次未亲自且未委托出席董事会会议,30日内提议解除职务[16] - 辞职或被解除致比例不符或缺会计专业人士,60日内补选[17] - 行使部分特别职权需全体过半数同意[21] - 部分事项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2] - 专门会议由过半数推举一人召集主持[24] - 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15日[26] - 工作记录及公司资料保存至少10年[27]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发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29] - 发表独立意见应明确清楚且含多方面内容[31] - 委托书应载明相关信息及委托人意见[32] 报告与支持 - 遇五种情形应向深交所报告[34] - 公司应提供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36] - 保障与其他董事同等知情权[36] - 及时发通知并提供资料,保存至少十年[36] - 两名以上书面要求延期开会或审议,董事会应采纳[37] - 履职遇阻碍可向董事会说明,仍不能消除可报告[37] - 履职涉应披露信息公司不披露,可申请披露或报告[38] 费用与津贴 - 公司承担聘请专业机构等费用[39] - 给予相适应津贴,标准董事会制订、股东会审议并披露[39] 制度生效 -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自H股在港交所上市生效[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