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星科技(002444) - 关于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翁佳琪、王逸新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 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临时股东会"),对本次临时股东会 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 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用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电子文档或口头陈述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 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隐瞒,所有副本材料与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临时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 意见书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临时股东 会所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