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户管理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5]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等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5] - 存在两次以上融资,应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5] - 应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5] 项目论证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11]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需重新论证项目[11]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部分程序[13] - 节余资金达到或超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3] 资金置换与使用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原则上在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3]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超十二个月[14]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告相关内容,到期归还并公告[15] 资金使用计划 - 应妥善安排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等,明确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16] 现金管理 - 可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需符合安全性高、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不得质押等条件[18] 用途与地点变更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选择新项目要进行可行性分析[21] - 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告相关情况[23]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相关情况[25] 核查与报告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出具半年度及年度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25]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年度结束后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7] 审计与鉴证 - 当年有募集资金使用,年度审计时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使用情况专项审核并鉴证,披露鉴证结论[27] -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董事会应分析理由、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报披露[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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