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科技(600794) - 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保税科技保税科技(SH:600794)2025-10-10 16:31

交易报告标准 -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交易达800万元应及时报告[6]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应及时报告[6] - 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应及时报告[6] 诉讼仲裁报告标准 - 连续十二个月发生或单笔涉案金额超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诉讼、仲裁应及时报告[6] 业绩报告标准 - 预计公司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实现扭亏为盈或出现亏损应及时报告[7] 资产相关报告标准 - 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核销资产对当期损益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比例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万元应及时报告[7] -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应及时报告[8] 信息披露责任人 -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12] 重大事件报告要求 - 已披露重大事件超过约定交付或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应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原因、进展和预计完成时间,并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14] 信息保密与义务 - 各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信息未披露前履行保密义务[3] - 董事会秘书等人员在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17] 违规处理 - 报告人未履行信息报告义务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公司可给予批评等处分并要求赔偿[18] 制度相关规定 - 本制度“以上”“超过”含本数[20] - 本制度关联人范围按《上市规则》认定标准执行[20] - “第一时间”指报告人获知拟报告信息的24小时内[20] - 报告人通知方式包括电话、邮件、传真及书面通知[20] -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20]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0] -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20] - 本细则与相关规定抵触时按规定执行[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