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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科技(600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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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货币概念下跌1.02%,7股主力资金净流出超亿元
搜狐财经· 2025-11-05 16:45
资金面上看,今日数字货币概念板块获主力资金净流出25.87亿元,其中,79股获主力资金净流出,7股 主力资金净流出超亿元,净流出资金居首的是润和软件,今日主力资金净流出3.91亿元,净流出资金居 前的还有中油资本、四方精创、银之杰等,主力资金分别净流出3.37亿元、2.05亿元、1.53亿元。今日 主力资金净流入居前的概念股有海南华铁、广电运通、保税科技等,主力资金分别净流入9317.34万 元、1035.94万元、904.05万元。(数据宝) 数字货币概念资金流出榜 截至11月5日收盘,数字货币概念下跌1.02%,位居概念板块跌幅榜前列,板块内,格尔软件、天融 信、四方精创等跌幅居前,股价上涨的有15只,涨幅居前的有海南华铁、金一文化、中科软等,分别上 涨3.59%、1.82%、1.49%。 今日涨跌幅居前的概念板块 | 概念 | 今日涨跌幅(%) | 概念 | 今日涨跌幅(%) | | --- | --- | --- | --- | | 海南自贸区 | 4.61 | MLOps概念 | -1.57 | | 柔性直流输电 | 4.13 | 华为欧拉 | -1.16 | | 特高压 | 3.36 | 重组蛋白 ...
保税科技(600794) - 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核销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8 16:51
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核销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资产核销的标准和程序,加强财务监督,根据国家相关 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对子公司资产核销实行集中管理。 第四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资产包括金融工具、存货、长期资产等。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金融工具是指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 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 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租赁应收款、合同资产、企业发行的分类 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以外贷款承诺和适用《企业会 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的财务担保合同。具体包括以摊余 成本计量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贷款、贴现资产、租赁应 收款、应收款项和其他金融资产等。 第二章 资产核销的确认依据 第七条 应收款项的坏账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债务单位已被宣告破产、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者被政府责令关闭等, 造成应收款项无法收回的,依据下列证据进 ...
保税科技(600794) - 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8 16:51
股本变化 - 1997年首次发行1750万股,3月6日上市[2] - 1997年公开定价发行A股1578万股,每股3.75元,募资5617.68万元,总股本增至5608万股[12] - 1998年每10股派送红股2股,总股本增至6729.6万股[12] - 1999年每10股送红股3股、转增股本3股,总股本为10767.36万股[13] - 2000年按每10股配3股配股,总股本增为11923.968万股[13] - 2006年每10股转增3股,总股本变为15501.1584万股[14] - 2008年每10股转增1.5股,10月6日总股本变为178,263,322股[14][15] - 2011年每10股转增2股,总股本为213,915,986股[15] - 2012年非公开发行后,股本总额为237,175,945股[15] - 2013年每10股转增10股,总股本为474,351,890股,非公开发行后为541,624,617股[16] - 2014年每10股转增12股,总股本为1,191,574,157股[17] - 2015年非公开发行后,股本总额为1,212,152,157股[18] - 2025年4月16日注销回购股份12,000,000股,总股本减至1,200,152,157股[18] 股东与股权规定 - 董事、高管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24] - 为他人取得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决议需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8]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东,特定情形下可向法院诉讼[29][30] - 持有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质押股份,应书面报告[31] 股东会相关 - 年度股东会每年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后六个月内举行[44] - 特定情形下,公司应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45] - 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股份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45] - 年度股东会提前20日、临时股东会提前15日公告通知股东[46]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不得变更[47] - 单独或合并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等有权要求召集临时股东会,董事会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53][54][55]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连续90日以上达10%以上可自行召集主持[55]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2日内发补充通知[60]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63][64] 董事会相关 - 董事会由八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董事一名,独立董事三名,设董事长一人,必要时设副董事长一人[96]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提前10日书面通知[102] - 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董事长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102] -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对外担保需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103] 利润分配 - 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128] - 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10%,最近三年累计不少于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130] - 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134] - 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134] - 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136] 公司合并与清算 - 公司与其持股90%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收购股权或股份[153] - 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无需经股东会决议,章程另有规定除外[153] - 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应在十日内公示,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157]
保税科技(600794) - 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8 16:51
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 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 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三分之二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
保税科技(600794) - 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8 16:51
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的议事方法和程序,保证董事会工作效率,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 学性和正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张家港保税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应当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股东会的 决议,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是股东会的常设机构,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作为董事当 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 益为行为准则。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董秘办),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办公室(董秘办)受董事会秘书领导,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四条 董事会由八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董事一名,独立董事三名,且至 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必要时可以设副董事长一名。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 半数选举产生。 第二章 ...
保税科技(600794) - 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8 16:51
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 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管(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总 监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管在买卖公司股份前,应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 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高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高管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 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 ...
保税科技(600794) - 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8 16:51
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公司")关联交易,维护公司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 与关联人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协议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交易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对于必需的关联交易,严格依照国家法规加以规范; (四)在必需的关联交易中,关联股东和关联董事应当执行《公司章程》规定 的回避表决制度; (五)处理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不得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必要时应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 第二章 关联人与关联关系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 ...
保税科技(600794) - 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8 16:51
第六条 公司作出任何对外担保需经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 签署同意或经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对外担保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 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 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 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
保税科技(600794) - 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8 16:51
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的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 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为获取未来收益而预先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实 物或出让权利的行为,包括对外和对内投资。对外投资包括:建设项目投资、股权 投资、债权投资、证券投资、产权交易(含专利等无形资产交易)、公司重组、合作 联营、租赁经营等。对内投资包括:重大技改项目和更新、基本建设(包括购置房 产)、购置新型设备、新产品及技术开发等。 第三条 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降低本公司及子公司在组织资 源、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的风险,保障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提高 本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一切投资行为。 第五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 5.1 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5.2 必须符合国家和地区产业 ...
保税科技(600794) - 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8 16:51
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治理结构,切 实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 并与公司 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 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 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 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 名会计专业人士。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 的会计专业知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