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医疗(600587) - 新华医疗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担保限制 -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等关联方提供担保[5] - 董事会审议担保需全体董事过半数且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8] 股东会审议情形 - 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8] - 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8]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8]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8] - 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股东会审议且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8] 担保管理 - 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经营和信誉情况,可聘外部专业机构评估风险[11] - 财务部门应分析被担保企业情况,确定担保利益和风险并披露[15] - 有关部门应在担保期内对被担保方经营和债务清偿情况跟踪、监督[17] 信息披露 - 董事会需在对外担保决议后按要求报送文件并披露信息[22] - 披露担保事项要包含对外担保总额等及占比[22] 异常告知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15个交易日内未还款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22] - 被担保人出现破产等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22] 制度执行 - 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24] - 制度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冲突时以后者为准[24] 制度修改 - 国家修改或颁布法规与制度抵触时公司应及时召开股东会修改制度[24] - 《公司章程》修改与制度抵触时公司应及时召开股东会修改制度[24] 制度解释与生效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24]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