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 - 公司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1] -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10] 财务资助与股份转让 - 公司为他人取得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决议需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2]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比不得超50%[2] 股东权益与决议 - 股东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法有权请求法院认定无效,程序或方式违法等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2][3] - 未召开会议等情况,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3]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相关部门诉讼[4] -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质押股份应当日书面报告[4] 控股股东责任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5]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控制权等损害公司合法权益[5] 股东会审议 - 股东会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6] 股东提案 -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补充通知[6]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补充通知[6] 董事选举 -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通知中要披露候选人详细资料[7] -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通知中要披露候选人资料[7] - 连续90日以上持有或合并持有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董事会、监事会提董事、监事候选人[8] - 连续90日以上持有或合并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董事会提董事候选人[8] -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8] - 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8] 董事义务 - 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违反规定所得收入归公司,造成损失应赔偿[9] -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追责追偿保障措施[9] - 董事任期结束后,对公司和股东的忠实义务一年内仍然有效[9] - 董事任职期间执行职务责任不因离任免除或终止[9] 独立董事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等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11] -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需具有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12] - 独立董事行使部分职权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行使情况[13] 审计委员会 -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其中独立董事2名[14] -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2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召集人认为必要时可开临时会议,会议须2/3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14] 公积金与股利 -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15] -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15] 利润分配 - 公司每年度至少分红一次,管理层、董事会可提议中期利润分配[16] -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未来12个月内累计支出达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且超5000万元[16] - 现金分红条件包括可分配利润为正、审计报告标准无保留等[16] - 若当年亏损但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满足部分条件,经审议批准可现金分红[16] - 公司每年现金分配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10%[17] - 连续三年现金累计分配利润不少于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17] - 成熟期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比例最低80%[17] - 成熟期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比例最低40%[17] - 成长期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比例最低20%[17] - 公司以每三年为周期制订股东回报规划[19] -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需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20] 公司合并与解散 -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不经股东会决议,但需经董事会决议[21] -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21] -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21] - 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应在10日内将解散事由公示[22] - 公司因特定事由解散,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22]
电科网安(002268) - 《公司章程(2025年10月)》修订对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