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审议规则 - 公司为子公司及子公司间互相担保属对外担保范畴[2]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股东会审议[6]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担保需股东会审议[6]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担保需股东会审议[7] - 公司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股东会审议[7]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需股东会审议[7] 会议审议要求 -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需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10] - 董事会会议由无关联关系的董事过半数出席可举行,决议需全体无关联关系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10] - 股东会审议部分担保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0] - 股东会审议其他担保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10] 担保监控与处理 - 财务产权部专人监控被担保人义务履行情况并统计更新担保信息,定期向总经理报告[17] - 担保债务到期前责任人督促被担保人还款[17] - 被担保人归还债务需提供付款凭据确认担保责任解除[17] - 被担保人出现还款迹象异常,公司分析经营状况并提出处理办法上报董事会[17] - 被担保人反担保数额应与公司担保数额对应,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财产不得作为反担保[17] 追偿与责任承担 - 公司资本运作时审查拟收购方或投资方对外担保情况[17] - 公司履行担保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19] - 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未申报债权,责任人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19] - 董事对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损失承担连带责任[21] - 违反制度规定造成损失的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视情节罚款或处分,涉刑移送司法机关[21]
宁波海运(600798) -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