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运(600798) -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募集资金支取与协议 - 1次或12个月内累计支取超5000万元且达净额20%,通知保荐机构[6] - 募集资金到位1个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6] - 签协议后2个交易日报告上交所备案并公告[7] 募投项目论证 - 搁置超1年,对项目可行性、预计收益重新论证[10] - 超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50%,重新论证[10] 资金使用与置换 -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6个月内置换[12] - 闲置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12] - 闲置资金临时补流单次不超12个月[14] 超募资金使用 - 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15] - 使用超募资金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意见、股东会审议[15]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项目节余低于100万或5%,年报披露[16] - 全部完成后节余低于500万或5%,定期报告披露[17] - 全部完成后节余10%以上,经审议使用[17] - 全部完成后节余低于10%,经董事会审议及保荐意见后使用[17] 监督与核查 - 董事会每半年核查进展,编报告披露[26] - 审计委员会可聘会计师出鉴证报告,公司配合付费[26] - 保荐机构至少半年现场核查,异常及时报告[27] - 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出专项核查报告[27] - 会计师年度审计时出鉴证报告[28] - 公司配合保荐和审计工作[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