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人界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关联法人[4]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是关联自然人[5] 关联交易披露与审议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需经独董同意并董事会审议披露[10] - 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相关程序并披露[10] - 与关联人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需披露审计或评估报告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1] 关联交易特殊情况处理 - 公司与关联人连续12个月内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交易累计计算适用规定[14] - 公司放弃权利导致关联交易按不同情况适用相关规定[13][14] 委托理财规定 - 委托理财相关额度使用期限不超12个月,任一时点交易金额不超投资额度[15] 关联交易表决规则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可举行会议,决议须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不足3人提交股东会审议[15]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16] 与关联财务公司交易规定 - 与关联财务公司发生金融业务,财务公司应具备资质,基本财务指标符合监管规定[19] - 与关联财务公司发生金融业务,按相应标准适用《上市规则》[19] - 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签金融服务协议,超三年每三年重审并披露[20] - 与关联财务公司签协议,资金存放前应评估并出具报告提交董事会[20] - 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应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并提交董事会[20] - 与关联财务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应披露利率确定方式并对比说明定价[21] -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披露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情况,半年评估并披露[22] 购买资产相关规定 - 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成交价格相比交易标的账面值溢价超100%且交易对方未提供相关承诺,公司需说明原因等[31] 日常关联交易规定 -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3年,应每3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36] - 关联交易执行中,协议主要条款如交易价格发生重大变化,公司需按变更后交易金额重新履行审批程序[33] - 公司可按类别合理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需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36] 特定关联交易规定 - 公司向关联人购买或出售达到披露标准且标的为公司股权的资产,需披露标的公司基本情况和主要财务指标[30] - 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应公允,有多种参照原则和定价方法,无法按规定定价需说明[33][34] -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特定日常关联交易,按不同情况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35]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部分交易可免予按关联交易方式审议和披露[36] 信息披露豁免 - 公司拟披露信息涉及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涉及商业秘密符合条件可暂缓或豁免披露[37][38] 制度生效与修改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51]
宁波海运(600798) -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