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发行与上市 - 1988年1月26日首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45万股,1990年2月23日再次发行1255万股,两次共发行1500万股[6] - 1998年5月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6] 公司基本信息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16,324,759元[7] - 公司股份总数为普通股1,016,324,759股[14] 股份收购与转让限制 - 公司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其母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14]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用于特定情形,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18] - 公司因减少注册资本收购股份,应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17] - 公司因特定情形收购股份,应在规定时间内转让或注销[17][18] - 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20%,公司可收购本公司股份[17] - 公司董事、高管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总数的25%,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20] -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20] -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20] 股东权利与义务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凭证[24] - 股东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有异议,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25]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在特定情形下可书面请求相关方诉讼或直接诉讼[26] -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质押股份,应自事实发生当日书面报告公司[28] 股东会相关规定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33] - 特定情形下公司应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33]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33] - 董事会收到召开临时股东会提议后10日内需书面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出通知[36]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41] - 召集人收到临时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41]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2/3以上通过[50]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特别决议通过[51]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52] - 股东买入超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52] - 关联股东参与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其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52]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会可提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54] -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54] 董事会相关规定 -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比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68] -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70]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会议召开10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70] -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等可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10日内召集和主持[71][72] - 董事会临时会议通知时限开会前不少于5小时,紧急情况可随时口头通知[72] -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决议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71] -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决议行使表决权,无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且过半数通过决议,不足3人提交股东会审议[72][73] 利润分配 - 公司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具体方案[58]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105] -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留存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106] -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透明的利润分配政策,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106] - 公司现金分红条件为年度盈利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时,现金分配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可供分配利润的10%[107] - 重大投资计划指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等累计支出达或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108] -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108] 其他规定 -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聘期1年,可续聘[114] - 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本公司净资产10%时,可不经股东会决议,但需董事会决议[121] - 公司合并、分立、减资时,应自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公告[122][123] - 债权人接到合并、减资通知30日内,未接到通知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122][123] -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126] - 修改章程或股东会作出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127]
四川九洲(000801) - 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