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审批金额标准 - 30万元以内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除担保、财务资助),总经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批准[15] - 300万元以内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与关联法人交易(除担保、财务资助),总经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批准[15] - 超过30万元的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除担保、财务资助),董事会审议批准并披露[15][16] - 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与关联法人交易(除担保、财务资助),董事会审议批准并披露[15][16] - 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与关联自然人、法人交易(除担保),股东会审议批准[16] 担保审批规定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16] - 公司为持有本公司股份不超过5%的股东提供担保,参照为关联人担保规定执行,有关股东股东会回避表决[16] -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对方应提供反担保[16] 关联交易审议规则 - 拟与关联人发生达标准关联交易,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17]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股东会审议时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20]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需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不足三人提交股东会审议[22] 关联交易披露要求 - 关联交易标的为股权,应披露最近一年又一期财报,审计截止日距股东会召开日不超六个月[23] - 关联交易标的为非现金资产,应提供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股东会召开日不超一年[23] 特殊情况处理 - 公司可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超出预计需重新履行程序和披露;协议期限超三年,每三年重新履行[25]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部分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评估,如日常关联交易、均以现金出资等[25]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部分交易可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如公开招标拍卖等[26] -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部分关联交易可免于履行相关义务,如现金认购发行品种等[27] - 公司不得审议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价格未确定等情形的关联交易[27] - 公司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成交价比账面值溢价超100%,交易对方未提供相关承诺需说明原因等[28] 其他规定 - 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向参股企业增资等构成关联共同投资,涉及放弃权利适用相关规定[1] - 公司及其关联人向控制的关联共同投资企业同比例现金增资达标准可免审计或评估[1] - 公司可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需股东会批准的关联交易发表意见并出具报告[1] - 审计委员会对需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关联交易发表意见[1] - 未按规定程序批准或确认的关联交易不得执行,已执行未获批的公司有权终止[1] - 公司控股子公司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适用本制度规定[31] -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31]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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