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与制度 - 2025年8月2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2] -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28]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需重新论证[10]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10] 资金置换与使用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置换应在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0] - 募投项目实施中以自筹资金支付后置换应在六个月内实施[11]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12] -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13] 信息披露 - 公司应在三方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协议主要内容[7] - 置换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11]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补充流动资金,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12][13]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2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董事会审议程序[15] - 节余募集资金超过200万元或高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需经董事会审议[15] - 节余募集资金高于500万元且高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5] 投资计划调整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23] 监督检查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2]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4] - 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度审计时需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4]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3] 责任追究 - 未按规定使用或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致公司损失相关责任人担法律责任[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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