邦德股份(838171) -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威海邦德散热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威海邦德散热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威海邦德散热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威海邦德散热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受威海邦德散热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时代 九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李北律师和王琳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 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威海邦德散热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 件、资料及相关材料。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 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