邦德股份(838171) -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威海邦德散热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威海邦德散热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威海邦德散热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受威海邦德散热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时代九 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李志强律师和李北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 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威海邦德散热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 件、资料及相关材料。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 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一)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等相关资料,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9 人(包括网络投票方 式),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89,497,774 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