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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莱特(831689)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克莱特克莱特(BJ:831689)2025-08-26 00:00

制度修订 - 2025年8月2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需提交股东会审议[2] 任职资格 -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5] - 特定股东及相关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6] - 会计专业人士任独立董事需有相关岗位五年以上全职经验[8] - 有证券期货违法等不良记录者不得担任独立董事[10] - 担任独立董事需有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12] - 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任独立董事[12] 提名选举 - 董事会等可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12] - 北交所5个交易日未提异议可选举独立董事[15] - 股东会通过选举提案后2个交易日报送文件[15] - 选举2名以上独立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17] 任期规定 -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连续任职不超6年[18] - 任期届满前提前解除需披露理由[17] - 辞职致比例不符或缺会计人士60日内补选[17][18] - 连续任职6年36个月内不得再被提名[18] 职权行使 - 行使部分职权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并披露[20] - 特定事项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2] - 发现特定情形应向北交所报告[22] 工作要求 - 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15日[24] - 工作记录等资料保存至少10年[25]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26] - 专门委员会会议前三日提供资料[28] - 会议资料保存至少10年[28] 主要股东定义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或持股不足5%但有重大影响的为主要股东[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