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莱特(831689)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制度修订 - 2025年8月25日公司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2] 交易审批 - 资产总额占比超50%等五类事项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批[15] - 资产总额占比超10%等五类事项由董事会审议[18] - 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累计超30%应提供报告,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9][20] - 交易标的为股权或非现金资产应提供审计或评估报告[19] 资金来源与限制 - 投资资金源于自身积累、借款或融资,超募资金不得用于证券及风险投资[10] - 不得利用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23] 决策与执行 - 股东会、董事会及总经理办公会为投资决策机构[12] - 指定部门负责收集项目信息并提建议书[12] - 总经理为项目实施责任人[12] - 财务部负责投资效益评估等[13] 项目监控 - 总经理办公室对项目全过程监控并定期报告[23] - 项目新情况5个工作日内向总经理汇报[23] 委托理财 - 选合格机构签合同,财务部专人跟踪资金状况[24][25] 项目处置 - 投资项目出现九种情况可处置并收回投资[27] 信息披露 - 公司应履行投资项目信息披露义务[29] - 子公司信息应准确完整及时报送[33] 制度定义与生效 - “最近一期经审计”指不超12个月的最近一次审计[32]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