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莱特(831689)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募集资金制度修订 - 2025年8月25日董事会审议通过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需提交股东会审议[2] 协议与验资 - 认缴款结束10个交易日内签三方协议,2个交易日内备案公告[7] - 认购结束10个交易日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验资[7] 资金使用规定 - 闲置资金补流单次最长12个月,到期归还并公告[11] - 超募资金永久补流或还贷需经审议披露,12个月内不高风险投资[11] - 置换自筹资金需董事会审议披露[12] 投向变更规则 - 仅改实施地点免股东会审议[16] - 变更投向需经审议决议,获同意并公告[16] - 变更募投项目应投主营业务[16] 资金核查管理 - 财务按月核对,董事会半年专项核查,券商每年现场核查[20] - 现金管理董事会报告披露收益,审计委员会可聘所核查[20] 制度生效 - 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