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报告披露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需审计[10][13] - 半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披露,特定情形下需审计[10][13] - 季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一般无须审计[10][13] - 变更定期报告披露时间需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交所书面申请[11] 重大事件披露 -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资产总额30%等属重大事件[19]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情况变化属重大事件[19]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属重大事件[20] 业绩披露 - 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大幅变动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15] -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等情况应及时披露业绩快报[16] - 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需进行业绩预告[29] 交易披露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及时披露[25] - 交易标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及时披露[25]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及时披露[25]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及时披露[25]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及时披露[25] 关联交易披露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超30万元交易需及时披露[27] - 与关联法人交易超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及时披露[27] - 与关联人交易超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需提交股东会审议[27] 诉讼披露 - 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超1000万元诉讼需及时披露[27] 股东会通知 - 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发通知[23] - 股东会延期或取消应在原定日期至少两个交易日之前发通知说明原因[23] 信息披露责任 - 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38] - 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主要责任人,负责多项披露事务[38][39] - 高级管理人员需及时报告公司重大信息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39] - 董事需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关注公司情况[39] - 审计委员会委员监督信息披露行为并审核定期报告财务信息[40] - 公司各部门等负责人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第一责任人[42] 其他信息披露要求 -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特定事件发生时应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40][41]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变化需告知公司[41]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告知公司[41] - 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需及时报送董事会[42] - 对非正式公告信息严格审查,需证券部审核、董事会秘书审批[46] - 与特定对象沟通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47] - 向交易对手方等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需其签署保密协议[48] 信息披露特殊情况 - 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且符合条件可暂缓或豁免披露[50] - 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特定情形下应及时披露[51] - 拟披露报告涉及秘密可采用特定方式豁免披露[53] -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需登记相关事项,保存登记材料不少于10年[52] -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54] 违规处理与制度规定 - 信息披露违规,对责任人给予处分、追究责任并报告[56]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等规定执行[58] - 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法律等抵触时按相关规定执行[58]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58] - 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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