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锋龙股份(002931)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锋龙股份锋龙股份(SZ:002931)2025-10-13 16:15

关联交易权限 - 董事会有权实施与关联自然人3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13] - 董事会可实施单次与经常性业务相关3000万元以下或未达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13] -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实施与关联自然人单次30万元以下的经常性业务关联交易[14] - 总经理可实施与关联法人单次300万元以下或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的经常性业务关联交易[14] - 股东会表决实施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15] 关联交易审计与评估 - 成交金额超三千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5%的关联交易,需聘请中介机构评估或审计[16] - 日常关联交易、各方均现金出资按比例确定权益等情形可免于审计或评估[17] 关联交易审议与表决 - 拟达成规定的关联交易或达披露标准的,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8]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会议由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17]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关联事项决议须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半数以上通过[18] 关联交易定价 - 关联交易定价顺序适用国家定价、市场价格和协商定价原则,无对应价格时按成本加合理利润或双方协商确定[10] 关联担保与财务资助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需其提供反担保[15] - 公司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6] 关联交易披露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超30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应及时披露[25] - 公司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交易金额超300万元人民币,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0.5%的关联交易应及时披露[25] - 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不同关联人就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适用披露规定[26] 违规处理 - 公司职能部门因相关材料文档问题将根据损害情况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并承担经济损失[28] - 公司内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及时告知关联人情况将根据损害情况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并承担经济损失[28] - 公司外部董事未及时告知关联人情况造成实质损害的按程序免职解聘并承担经济损失[28] - 内控部门发现违规应在二个工作日内报告审计委员会审议[28] 制度相关 - 本制度“以上”“以下”“以内”含本数,“少于”“低于”“超过”不含本数[30] -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31]